日,辽宁省印发《辽宁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办法》要求,全省粮食收购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粮食收购者不得拖欠支付售粮款或向售粮者打白条

《办法》规定,在辽宁省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同时,粮食收购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采取欺诈、垄断、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不得拖欠支付售粮款或向售粮者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此外,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出库时间等信息。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办法》还要求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办法》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促进公竞争;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广“互联网+”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便农措施,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引导粮食收购者增强爱粮节粮意识,减少粮食损耗。

《办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记者陈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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