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职业病鉴定工作,切实保障职业病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职业病鉴定客观、公、公正,省卫生健康委日前出台了《河北省职业病鉴定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职业病鉴定活动。

按照规定,职业病鉴定由设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指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职业病鉴定程序。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首次鉴定。辛集市的首次鉴定由石家庄市负责,定州市、雄安新区的首次鉴定由保定市负责。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据悉,《管理规定》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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